未滿2歲暨延長2-3歲兒童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補助(112年起不排富)
(一)育有未滿2歲兒童、滿2歲未滿3歲兒童續托原公共或準公共托育。
(二)未領取育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或其他政府相同性質之補助。
(三)兒童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照顧。
二、補助金額
(一)送托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居家托育人員、私立托嬰中心者:
1.一般家庭:每月最高1萬3,000元。
2.中低收入家庭:每月最高1萬5,000元。
3.低收入或弱勢家庭(特境、發展遲緩、身障兒童):每月最高1萬7,000元。
(二)送托公共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者:
1.一般家庭:每月最高7,000元。
2.中低收入家庭:每月最高9,000元。
3.低收入或弱勢家庭(特境、發展遲緩、身障兒童):每月最高9,000元。
(三)送托上述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第2名子女,每月再加發1,000元;第3名以上子女,每月再加發2,000元。倘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前開補助金額者,不再加發;倘托育費用高於前開補助金額,但未達胎次加發全額,則補助其差額。
※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,核實補助。
(以113年托育補助為例)
例1.送托本市準公共居家托育人員
(1)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:每月1萬5,800元
(2)托育補助:中低收入家庭補助每月1萬5,000元,第2名子女胎次加發核實補助每月800元。
例2.送托本市準公共私立托嬰中心
(1)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:每月1萬6,000元
(2)托育補助:低收入戶家庭核實補助每月1萬6,000元,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不再加發胎次補助。
例3.送托本市公共托嬰中心或社區公共托育家園
(1)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:每月9,000元
(2)托育補助:低收入戶家庭核實補助每月9,000元,第2名或第3名以上子女不再加發胎次補助。
※滿2歲未滿3歲兒童托育補助由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分別給付。
三、應備申請文件(下列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『與正本相符』,並蓋申請人私章)
(一)申請表(請洽兒童送托之托嬰中心或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)。
(二)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、印章,如父、母或監護人未與幼兒同戶籍,則需補附身分證影本。
(三)與托嬰中心或居家托育人員簽訂之托育契約書。
(四)申請人(父、母或監護人)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。
(五)家庭狀況證明文件:中低收入戶證明、低收入戶證明、幼兒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
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證明、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證明文件。
(六)第2、3名(含)以上子女之證明文件(如戶口名簿具詳細記事)。
四、注意事項
(一)本項補助核定以月為單位,送托日數超過半個月未滿1個月者,以1個月計;半個月
以下者,以半個月計,但實際支付之托育費用低於補助金額者,核實補助。
(二)申請人於托育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,備齊申請文件送至托育地點所屬之居家托育服
務中心或托嬰中心,補助日期得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。
(三)申請人如逾時申請或未於限期內備齊申請文件,則補助日期自申請人備齊文件送至
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或托嬰中心之收件日(以郵戳日或簽收日為憑)起算。
(四)應符合受補助期間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、申請人未領取該名兒童之育兒津貼或其
他政府同性質之補助,違反前述規定,應繳回補助金額。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
補助金額而提供不實資料,致本局核撥錯誤,除須繳回補助外,亦受刑法第339 條
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。
(五)補助期間兒童受托情形如有異動,申請人應於異動事實發生5日內,通知居家托育服
務中心/托嬰中心,如經查有隱匿申報之情形,將逕註銷 補助資格,申請人並應繳
回溢領之補助款,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司法機關辦理。
(六)倘幼兒原領有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者,送托並申請本項補助,本局將擇優逕為註銷
育兒津貼補助資格,如未送托或停托,請於當月立即至兒童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育有
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,經審核符合資格者,該津貼將自受理之申請月份發給。